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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吏治监察经验谈

  来源:    发布日期:2014-12-11   点击量:

回顾中国历代吏治和监察措施,以史为鉴,将对当代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有重大的意义。我们愿意相信当权力运行完全置于人民监督之下时,所有腐败都将无所遁形。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腐败现象也进入易发高发阶段,如何从源头上杜绝腐败,以及如何有效打击腐败,成为当务之急。通过对中国历代吏治和监察措施的概述和考察,以史为鉴,对当代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将有所裨益。

历代的吏治和反腐败回顾

从秦汉时期起,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重视“吏治”。秦统治者认为,“明主治吏不治民”。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秦律规定了官吏必须具备的德行标准,并将其概括为“五善”:忠信敬上、清廉勿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对为官清廉的要求位列其中。第二,要求官吏必须明习法令,并以此作为“良吏”的标准。第三,秦律规定了严格的任官限制。

唐宋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其官吏管理制度也更加完善。第一,加强了官员身份限制,初唐规定工商不得出仕,官员亦不得经商,地方衙门小吏、巫家、还俗僧道以及高祖以内犯死罪者之子孙等均不得参加科举考试。第二,完善了官吏考核制度,对流内官按照“四善七十二最”进行考察。第三,唐律注重肃贪治贪。

宋代的官吏管理制度发生变化,突出表现为“差遣制”的普遍化,即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授予,随时撤换。如果未获差遣,就是只领俸禄不理实务的闲官。“差遣制”造成政府机构臃肿、行政效率低下,“差遣制”下的腐败丛生是北宋政权倒台的重要原因。

到了元代,科举制基本定型,唐宋以来以诗赋取士的标准结束了,转而以程朱理学为考试内容,是明清八股取士之滥觞。应该说,科举制的出现打破了门阀贵族垄断政治的局面,扩大、巩固了封建统治基础,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文官队伍,但同时也产生了受限于历史的消极作用。

明政权建立后,加大了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第一,重典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对贪污受贿等罪规定详备,且往往要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第二,禁止臣下朋党为奸。明初的统治者总结了历代成败的经验教训,认为对皇权的最大威胁是来自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之争,来自大臣官吏的结党营私。第三,发动群众打击贪官污吏。允许百姓陈告及扭送不法官吏,建立民拿贪官的制度。

历代监察制度发展回顾

秦统一中国后,廉政监察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了下来。在中央,设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副宰相兼领监察,另设监御史(中央)和监察史(郡),组成一个较为严密独立的巡视系统。汉代中央设御史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唐代,廉政监察制度明显加强,依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进行了分工,成立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专司监察之职,与其他重权机构平行。宋代监察制度中值得一说的是,“重法治民,宽典待吏”的立法和司法思想无疑不利于监察制度发挥作用,极大地削弱了监察制度的效能。元代尤重御史监察,中央设立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为元朝三大中央机关之一,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明朝监察巡视制度逐步完善。朝廷派遣御史,代天子巡狩,位卑却权重。明代还创设了“六科给事中”这一独特的组织,对口监察六部。所有政令,甚至皇帝御令,都必须经给事中审核过后方能转诸司奉行,以防止官员个人权力过大而产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