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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28   点击量:

党纪【2011】21号

(校党委2011年6月16日会议通过)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依规行政,保证上级组织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与教学科研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各自分管(协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处级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领导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部门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执行《中共西安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议事规则,防止决策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

(五)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 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任用管理干部应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人、财、物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轮岗交流。坚持党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的制度。

 (七)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成立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各类资金的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加强学校财务审计, 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

 (八) 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坚持工程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内容变更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坚持项目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逐步推行重大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

(九)加强物资、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和监督。设立学校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做到公开透明。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治商业贿赂。开展项目采购审计,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等物资使用、报废等环节的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十)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实行科研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科研经费使用过程及报销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计,实行科研经费项目组长负责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一)深入推进招生 “阳光工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规则,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行为。加强对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试题泄密和录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重视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要部门、大额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重视纪检监察、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十三)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六条 学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长效机制。

(二)定期召开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新问题,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审计等部门,对学校各单位和各级党员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对涉及人、财、物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

(四)接待并受理教职工的投诉、申诉、举报或反映的有关问题。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或者群众举报以及有关部门转来的学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向校党委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会同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程序参与干部考察,并出具干部廉政鉴定意见。布置安排年终的校、处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派人参加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的党风廉政专题民主生活会,按规定向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纪工委报告。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经常听取有关部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五)校党委书记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校长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制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各项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与服务活动,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等工作中,要坚持秉公办事,依法依规行政,自觉抵制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七)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工作中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坚决制止和自觉抵制在干部任用、招生、招聘、基建工程、采购、职称评聘、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学校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根据工作分工,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分管(协管)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执行情况。

(三)要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分管(协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信访和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四)参加分管(协管)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协管)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协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按规定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协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坚持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涉及人、财、物的重点岗位和重要环节,要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文件,抓好本单位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部门党风廉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

(四)各学院要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要向教代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五)开好每年一次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结合工作实际述职述廉。并将单位(部门)党风廉政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报送学校纪委备案。

(六)及时报告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积极协助案件查处工作,做好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推荐、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第十条 各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积极参加并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党政联席会议的规定,坚持重要事项和较大数额财务支出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制度。

(四)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加强对廉政责任对象的教育和监督。并在适当场合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五)亲自阅处本单位的群众信访材料,发现师生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积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七)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述职述廉。

第十一条 各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本级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积极主动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分工,负责落实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党风廉政考核制度。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接受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的考核。

第十四条 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学校考核委员会负责,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在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把考核结论作为对单位和干部、个人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原则上与年终总结、年度考核同时进行。根据工作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专门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 完善处级单位和处级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年终考核或专门考核时,各处级单位要有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总结,处级干部个人要有书面党风廉政述职报告。各单位负责对所属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校纪委应建立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将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检查考核情况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每年要将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纪工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上级组织或学校关于党风廉政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颁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各处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纪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西安工业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院党字(1998)1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