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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卖官书记张改萍

  来源:    发布日期:2006-10-31   点击量:
    今年49岁的张改萍是陕西省黄陵县人,1999年任商州市(现商州区)市长,2000年11月任商洛地委委员、商州市委书记,2001年11月任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副厅级)。2006年3月张改萍被依法罢免商州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商洛市第一届人大代表职务,2006年4月18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张改萍任商州市长至任商州区委书记期间,先后收受商州区教育局局长陈新智、柞水县县长助理陈绪忠、商州区财政局局长王宇智、商州区委办公室主任杨志敏等28人贿赂共计106.9万元,为他们职务调整及工作调动提供帮助。

  其中,时任商州区纪委副书记的陈新智为达到转任商州区教育局长的目的,亲自或通过好友送给张改萍贿赂共计38万元。时任商州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的陈绪忠为得到提拔,向张改萍行贿5万元。原商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宇智为升任局长先后多次在升任前后向张改萍行贿共计4.8万元。其余人的行贿数目在5000元至5万元不等。

  西安市检察院认为,张改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干部任用等请托事项中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6.9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完)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从2000年到2005年期间,被告人张改萍利用其任商洛地委委员、商州市委书记、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办理干部任用、提拔、调动等请托事项中牟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106.9万元,所得赃款被其个人全部使用。

  2003年到2004年期间,时任商州区纪委副书记的陈新智为任区教育局局长,或通过好友,或亲自送给张改萍贿赂,共计38万元。后经张改萍同意,陈新智被任命为区教育局局长。2000年年底,因杨江雄筹建的商州红楼大酒店建筑设计超高而没有取得商州市城乡规划局批文。杨江雄为尽快拿到批文,于2001年3月请求张改萍过问此事,并送给其5万元。后经张改萍打招呼,市城乡规划局给杨江雄下发了红楼大酒店的规划批文。2001年7月,时任商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的陈绪忠,为了得到提拔,多次请求张改萍向原商洛地委主要领导推荐他,并到咸阳张改萍家中送给其5万元。后经张改萍推荐,并在商洛地委委员会上同意陈绪忠任职。同年9月,陈绪忠被提拔为柞水县县长助理。

  张改萍先后收取28人的贿赂,最多的38万元,最少的5000元,在张改萍推荐、同意、提名等关照下,这些人有的被提拔,有的被重用,有的被调整了工作岗位等。检察院认为,张改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张改萍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她在法庭陈述中说,她愧对党的多年培养,愧对商洛人民的期望,愧对自己的家人。

  参加旁听的很多人来自咸阳、商洛,人们在对张改萍的行为感到震惊和愤慨的同时,也为她感到惋惜和痛心。参加旁听的省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张水平说,这个案子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们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我们只有坚持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党内的领导干部监督机制、干部任用机制,特别是每一个党员都要负起责任,要为党负责,为人民负责,才能杜绝这种行为的产生。 法庭经依法审理后,将择日宣判。(陕西日报 记者 李燕萍)

  研究生、副厅级的女干部、法庭上的被告;卖官、受贿、求神拜佛。仅仅5年,49岁的张改萍因为贪欲,受贿28宗,收受贿赂人民币106.9万元,迅速完成了自己人生角色的转轨和嬗变时,她同时承受了心理的极大压力,陷入了空前的恐惧,为了求得精神解脱,她竟四处求神拜佛。在法庭上,这位昔日的女区委书记说:

  收钱太多,心里害怕

  昨日上午,在我省引起极大反响的原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张改萍(女)受贿一案,在西北政法学院南校区可容纳500人的教学大法庭开庭审理。

  法庭座无虚席600人旁听

  开庭时间定在当日上午10时,9时刚过,法庭里就坐满了旁听的群众。这其中有政法学院的学生,有被告的亲属,有10余家来自我省各市电视、报纸、电台的媒体记者,还有省委党校市厅级干部培训班的23名学员。

  10时整,随着审判长手中的法槌落下,被告人张改萍在两名女法警的带领下,戴着手铐被带上法庭。此时的张改萍显得很憔悴,双眼有点红,好像刚刚哭过。

  当法官问到她的学历时,她回答:“研究生。”她的回答立时引起旁听席上一片惊讶和唏嘘声。

  此时,法庭里的过道上也站满了人,据记者估算,至少有600名听众前来旁听此案的审理。

  被告对检察院指控无异议

  女检察官用十几分钟时间宣读完起诉书。宣读起诉书期间,不知是因为气温高,还是心里紧张,张改萍一直频繁地擦汗。

  检察院审查查明:从2000年到2005年期间,被告人张改萍利用其任商洛地委委员、商州市委书记、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办理干部任用、提拔、调动等请托事项中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106.9万元,所得赃款被其个人全部使用。

  公诉人认为,张改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干部任用等请托事项中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共106.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之后审判长问张改萍,对检察院起诉她受贿的事实是否有异议,张改萍很干脆地回答:“没有!”

  当公诉人问张改萍收受的赃款去向时,她称有20万元用于赞助别人出书,有10万元用于给自己看病或买一些民间的偏方。另外还把10万元换成1万左右的欧元,用于自己出国旅游的费用。还有很多钱用在她信佛拜佛的花费上。听到这儿,旁听席上又响起一片惊讶声。

  恐惧四处拜佛求“解脱”

  为了证实被告的受贿事实,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其中包括省纪检委的证明材料、省检察院反贪局案件侦破的经过、有关人员的证言及张的供述,还出示了张改萍28宗受贿案涉及的每一个案件的证言和证人,及张改萍拜佛的照片等。对此被告和辩护律师都表示属实。

  从这些证据可以看出,张改萍把其受贿得来的很大一部分钱用于她拜佛上。她在法庭上说,她母亲生前信佛,这对她有一定影响。后来,当感到自己的仕途不顺时,她就对前途心灰意冷,于是频繁拜佛。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她后来疯狂受贿,心里害怕有压力,但又不能说,于是就四处拜佛来寻求精神上的解脱。为此她经常参加国内一些有名的寺庙、道场的宗教活动,并用大量资金购买相关物品。

  交易自称“帮忙”疯狂卖官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在这28起受贿案中,很大的一部分受贿案,就是她和一些人进行的买官卖官的金钱交易。行贿人在向被告人行贿5000元到30多万元的金钱后,表示自己希望得到提拔。张改萍在得到这些钱后,在行贿人的升迁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在法庭上,被告人对自己的这种做法称,只是在“帮忙”而已。只是在几个有关负责人讨论候选人时,推荐某人任用或是同意某人任用。对此公诉人问张改萍,如果在你们讨论的时候,你不同意某个人被任用,那他能不能得到提拔,张改萍说:“当然不可能!”

  辩论被告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属于自首行为展开了激烈辩论。辩护人称,在当省纪检委刚开始调查被告人,司法机关还没有介入时,被告自己主动交代了24起省纪检委没有掌握的受贿行为,应该属于自首行为。辩护人请求法庭最后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理。

  公诉人认为,被告是在部分受贿行为被省纪检委掌握的情况下,被动地交代了其余受贿事实,只能说是配合调查,不能称为自首行为。

  内疚声音哽咽表示认罪

  在庭审最后被告人做陈述时,张改萍想了一会,声音哽咽地说:自己对犯罪事实都表示承认,感到非常的内疚,愧对组织对自己的培养,愧对家人,愧对上级对自己的期望。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就要用勇气来承担。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最不应该犯的错误就是背叛了党组织,没有坚持党的信仰。她还说,自己作为一个女同志背井离乡工作多年,希望法庭从轻判处,给自己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

  两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很多旁听群众就此案向记者谈了自己的看法。一位政法学院的同学表示,虽然张改萍的学历是研究生,但她的法律意识却非常淡薄,以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最后还是落入法网。一位老同志表示,把这样的受贿“蛀虫”揪出来,说明了我党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做得好!法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相关链接

  张改萍其人

  被告人张改萍,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黄陵县人,研究生文化程度。1999年任商州市市长,2000年11月任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副厅级),2006年3月依法被罢免商州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商洛市第一届人大代表职务。家住咸阳市。2006年4月18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张改萍部分受贿案例

  38万 陈某当上教育局局长

  2003年到2004年期间,时任商州区纪委副书记的陈某为任区教育局局长,或通过其好友杨某,或亲自送给张改萍贿赂,共计38万元。后经张改萍同意,陈某被任命为区教育局局长。

  5.5万杨某拿到规划批文

  2000年年底,因杨某筹建的商州红楼大酒店建筑设计超高而没有取得商州市城乡规划局批文。杨某为尽快拿到批文,于2001年3月在商州市武装部张改萍的住处,请求张改萍过问此事并送给其5万元。后经张改萍打招呼,市城乡规划局给杨某下发了红楼大酒店的规划批文。

  2002年11月,杨某为将其弟从商州市市场管理中心调到区运管所,在张改萍到其开办的红楼餐厅用餐时,请求张改萍帮忙并送给张5000元。后经张改萍给商州区劳动人事局局长赵某打招呼,杨某之弟被调到区运管所。

  5万张某当上办公室副主任

  2003年底,时任商州区交通局副局长兼312国道管理处主任的张某,为了调整工作岗位,在商州区乾元宾馆楼下张改萍的车上送给张3万元。2004年4月,张某在咸阳张改萍父亲家的楼下又送给张2万元。同年5月,经张改萍提议,张某被任命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蓝商高速公路征拆安置环境保障办公室副主任。

  4.8万 王某升任财政局局长

  2000年到2001年期间,原商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某为能升任局长,先后4次在张改萍办公室共送给张2.5万元。后经张改萍同意,王某被提拔为区财政局局长。之后王某为了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关照,于2002年春节前,在张改萍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2004年11月,在张改萍住的诚信大厦502房间送给其1万元。2005年7月,王某为了提拔为副县级领导干部,在诚信大厦502房又送给张改萍1万元。

  4万 唐某多次调任

  2001年8月,时任商州市麻街镇党委书记的唐某,为调回市直属部局,在张改萍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同年10月,经张改萍提议,唐某被调任商州市安监局局长。2002年11月、2003年4月,唐某为调整工作岗位,两次在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张改萍病房,分别送给张1万元、2万元。2003年5月,经张改萍提议,唐某被调任商州区计生局局长。

  4万 刘某升任水务局局长

  2002年12月,商州区水务局副局长兼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刘某,为能升任水务局局长,在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张改萍病房送给张2万元。后经张改萍提议,刘某被任命为区水务局局长。刘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03年7月,以看望张改萍之弟为名,到咸阳其弟住院的病房,送给张改萍1万元;2004年春节前,刘某到咸阳张改萍家中送给张1万元。

  3万 王某当上旅游局局长

  2002年8月,时任商州区旅游公司兼牧护关镇副镇长王某,为任商州区外事旅游局局长,到张改萍办公室送给张2万元。同时9月,经张改萍提议,王某被任命为商州区外事旅游局局长。为了表示感谢,2003年5月,王某在牧护关镇公路边,送给张改萍1万元。

  3万 杨某调回商州提拔

  2001年9月,时任商州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副主任的杨某,为调回商州工作,在原商州市驻西安办事处送给张改萍2万元。经张改萍提议,同年10月,杨某被调任原商州市委办公室副主任。2002年春节前,为任商州区委办公室主任,杨某在区武装部楼下张改萍的车上送给张1万元。经张改萍提议,同年3月,杨某被提拔为区委办公室主任。

  3万 陈某成为乡长

  2003年4月,时任商州区张村镇副镇长的陈某,为得到提拔,通过杨某送给张改萍3万元。经张改萍提议,同年5月,陈某被提拔为商州区砚池河乡乡长。

  2万 赵某出任人事劳动局局长

  2002年2月,时任商州区委组织部副部长的赵某,为任区人事劳动局局长,在张改萍办公室送给张1万元。同年3月,经张改萍同意,赵某任命为区人事劳动局局长。此后赵某为表示感谢,又到张改萍办公室送给张1万元。

  2万 王某调任畜牧局局长

  2002年8月,商州区扶贫局拟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合并为商州区扶贫开发局,时任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的王某,为任扶贫开发局局长,到咸阳张改萍父亲家楼下,送给张改萍2万元。后经张改萍建议,王某被调任商州区畜牧局局长。

  2万 杨某当上扶贫开发局局长

  2004年5月,时任商州区扶贫开发局副局长的杨某,为了得到提拔,在张改萍所住的诚信大厦502房间送给张2万元。后经被告人张改萍同意,同年6月,杨某被提拔为区扶贫开发局局长。

  2万 费某成为督察室副主任

  2003年4月,时任商州区教育办公室主任的费某,为得到提拔,在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张改萍病房送给张2万元。同年5月,经张改萍提议,费某被提拔为区委督察室副主任。

  2万 张某当上执法大队队长

  2004年8月,时任商州区计生局执法大队副队长的张某,为了得到提拔,在区计生局局长唐某的陪同下,到咸阳张改萍之弟家中,送给张改萍2万元。经张改萍提议,2005年2月,张某被提拔为区计生局执法大队队长。

  2万 魏某出任镇长

  2002年11月,时任商州区黑山镇副镇长的魏某,为了得到提拔,在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张改萍的病房送给张2万元。经张改萍提议,2003年6月,魏某被提拔为黑山镇镇长。

  0.5万 王某升任动物检疫站站长

  2004年4月,为了得到提拔,时任商州区动物检疫站副站长的王某,到张改萍所住的诚信大厦502房间送给张5000元。后经张改萍提议,王某被提拔为区动物检疫站站长。

  权力变成谋私工具

  此案在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以张改萍涉嫌受贿罪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张改萍从2000年至200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6.9万元人民币。她身为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张改萍主观上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故意为之,客观上利用职权,或下指令、或作批示、或做出决定为他人谋取种种利益,在谋取利益前后,收受请托人大量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

  张改萍无视国法,在贪婪物欲刺激下以身试法,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情节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通过收受他人贿赂,张改萍聚敛钱财达上百万元,从一次收受数千元到几十万元都来者不拒。

  犯罪时间长、次数多。在5年时间里,张改萍持续不断的收受他人贿赂,给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带来严重破坏,真可谓欲壑难填、贪得无厌。证据显示,张改萍在短短几年内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数十次,不难看出其主观恶性之深。

  社会危害严重。张改萍收受的贿赂均是从其下属各级干部手中获得的,张改萍利用其手中权力,以贿卖官,给行贿人委以重任。在张改萍的带领下,商州区现已有多人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作为主管领导张改萍难辞其咎。

  犯罪影响恶劣。张改萍身为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是一名身居要职,掌管一方政务的副厅级高级干部,为满足自己个人的欲望,居然违背自己在党旗下的誓言,背叛自己的信仰,此案在全省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党和政府在群众之间的威信、给党风和社会风气带来严重的破坏。

  张改萍身居要职、无视党纪国法、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变成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她的犯罪事实无论从行为上还是后果上都是严重的。

日期:20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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